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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彭辉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6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彭辉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彭辉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63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彭辉南。

被告:彭辉南,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被告彭辉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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