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740号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8号佳美大厦2号楼1009、1010室。
法定代表人:梁家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陈子凡,男,1992年10月14日,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