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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沃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沃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平湖市沃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沃玛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西路**号。

经营者:汪美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沃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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