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630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明青,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明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明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