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044、30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商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展望数码广场**第**372铺iv>法定代表人:谢丹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商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77、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1执3044、3045号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