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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1407号
案件名称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中段文化新村门西旁。

经营者:韩满意,男,出生于1987年7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郑庄村关庄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化庄。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以下简称换丽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沟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4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换丽超市经营者韩满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皇沟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换丽超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皇沟酒业公司承担。

在二审庭审中,换丽超市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换丽超市赔偿皇沟酒业公司1万元。

事实和理由:1.换丽超市对酒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不知道销售的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

2.超市内的涉案假酒均未销售出去,涉案数量少,未获得任何利益,违法行为轻微,基本不会对皇沟酒业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一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3万元数额过高。

皇沟酒业公司辩称,换丽超市销售假酒的行为多次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打击处理,并非偶尔售假。

在无法查清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时,应参考加盟费和打击侵权的费用,因此一审判决换丽超市赔偿3万元是适当的。

皇沟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换丽超市停止对皇沟酒业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2.换丽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省永城县酒厂于1933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取得了第66642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

2003年7月24日,该商标注册证被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2004年10月21日,第666425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皇沟酒业公司。

2013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

该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未经皇沟酒业公司许可,在其超市内摆放、销售带有皇沟酒业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皇沟”商标图文的产品。

该行为侵犯了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16年3月16日,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作出商工商睢处(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爱心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爱心超市对该行政处罚未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另查明:皇沟酒业公司提交四份证据: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一份。

证明:许可销售代理皇沟酒费用为5万元。

证据2,商标注册证一份。

证明目的:皇沟酒业公司为皇沟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合法拥有人。

证据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证明目的:爱心超市销售了假冒皇沟酒,侵害了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权。

证据4,律师代理费票据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皇沟酒业公司享有“皇沟”图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爱心超市未经皇沟酒业公司的许可,在其超市场所内摆放、销售带有皇沟酒业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皇沟”商标图文的产品,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皇沟酒业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爱心超市的该行为侵犯了皇沟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且该行为已经商丘市工商局睢阳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第二,皇沟酒业公司主张损失5.5万元,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爱心超市虽经工商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书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爱心超市的侵权行为给皇沟酒业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酌定。

”本案中,皇沟酒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因爱心超市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爱心超市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该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

考虑到爱心超市的店面位置、大小及侵权情节、皇沟酒业公司的维权实际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爱心超市赔偿皇沟酒业公司3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爱心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皇沟酒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爱心超市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皇沟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元;

三、驳回皇沟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爱心超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皇沟酒业公司负担646元,爱心超市负担529元。

本院根据换丽超市的上诉,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二审中,换丽超市提交了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豆喜莲出庭作证。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李某未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证人豆喜莲的证言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项矛盾,本院亦不予采信。

另查明,换丽超市系爱心超市变更而来,两者为同一超市,经营者均为韩满意。

本院认为:换丽超市作为爱心超市新的名称,两者系同一主体,应该以新的名称即以换丽超市的名义进行诉讼。

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由于皇沟酒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换丽超市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换丽超市因侵权所获利润数额,一审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换丽超市的店面位置、大小及侵权情节、皇沟酒业公司的维权实际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换丽超市赔偿皇沟酒业公司3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换丽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换丽超市的名称系在二审庭审前由爱心超市变更而来,二审判决应予以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商丘市睢阳区换丽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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