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西路87号摩玛广场4号楼132、133室。
经营者:杨科,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