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59号原告:崔晓宏,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上浦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晓宏与被告浙江朗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崔晓宏于2016年12月15日以另案已经胜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崔晓宏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晓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