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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足徕斯堡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1604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足徕斯堡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足徕斯堡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60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足徕斯堡鞋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增槎路107国道凰岗路口(自编28号)—首至二层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B052号商铺。

经营者:吴刚洲。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足徕斯堡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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