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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嘉莺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嘉莺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孙嘉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嘉莺,女,199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嘉莺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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