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语(系莒县三联家电城夏庄经销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薛军儒,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