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李杰,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松、李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