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8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秋生(系泉州市东湖汽车零件厂成都经销部负责人),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六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吴秋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