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02深圳瑞迪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02深圳瑞迪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瑞迪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迪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瑞迪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迪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韶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547046.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瑞迪恩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瑞迪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瑞迪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瑞迪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瑞迪恩公司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故瑞迪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住所地深圳市不能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

从韶音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亚马逊官网上的被控侵权产品WALSON骨传导耳机的生产商联系信息一栏显示的代理商为广州优念良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韶音公司收到货物所附的发票上的开票公司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都不是瑞迪恩公司。

(二)无论是广州优念良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实施了涉嫌侵犯专利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故本案都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的事实上的侵权者广州优念良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涉嫌侵权行为也都发生在广州市,因此,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审判。

被上诉人韶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瑞迪恩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瑞迪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瑞迪恩公司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是否为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本院不予审查。

瑞迪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