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78号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委托代理人:蔡建昌。
被告:王茂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