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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谢传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638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8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谢传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6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谢传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传城,住浙江省平阳县,系广州市越秀区欧本皮具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大街19号21栋108房。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传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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