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1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念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川姜镇志浩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韩向阳。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念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