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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彦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彦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彦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彦勋,乾县城关镇家家乐购物广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彦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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