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彦勋,乾县城关镇家家乐购物广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彦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彦勋,乾县城关镇家家乐购物广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彦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