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8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津美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永明路办事处西1号门面房。
经营者:荣举,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津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