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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谋兵与佛山市顺德区雅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39号
案件名称张谋兵与佛山市顺德区雅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谋兵,佛山市顺德区雅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张谋兵,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振恩。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兴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谋兵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谋兵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谋兵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谋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谋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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