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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光与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翁小光与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小光,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翁小光。

被告叶孙勇。

被告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宁。

原告翁小光诉被告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翁小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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