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柯惠忠,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飞,系成华区冠优良汽配经营部负责人。
本案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徐海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2月4日向柯惠忠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柯惠忠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