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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德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镜宇,总经理。

被告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仲平,经理。

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凌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俪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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