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宣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尹顺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知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连锁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连锁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