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开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海燕,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寨王虎调味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范秀,职务不详。
被告:黄建中。
被告:范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新寨王虎调味品厂、黄建中、范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