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柯惠忠与陈兴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陈兴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陈兴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财,系成都市新都区鑫盛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陈兴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4日向柯惠忠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柯惠忠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