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91号原告李小伟。
委托代理人辛永波。
被告张凯。
委托代理人胡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伟与被告张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六角封闭渔网”(专利号为ZLZL201330068377.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小伟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