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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徐自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徐自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徐自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授权代表:彼得·布拉格登,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自动。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徐自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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