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雅顺,男,1952年9月4日出生,系福清市江镜盛兴食杂店业主,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雅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雅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雅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