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陈建强,住山西省泽州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建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建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采取拍照等方式对被申请人使用于福州市环岛路工程(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城门镇)并涉嫌侵犯申请人小区装饰井盖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522613.8)的井盖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陈建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220522613.8、名称为“小区装饰井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陈建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陈建强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建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防止涉嫌侵权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拍照的方式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使用于福州市环岛路工程(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城门镇)的涉嫌侵犯专利权人陈建强,实用新型名称为“小区装饰井盖”(专利号:ZL201220522613.8)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