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75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徐水红,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5018号都汇广场2号楼1211室。
法定代表人:许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牧文,女,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葛亚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奚炳迪,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徐水红与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牧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葛亚军、奚炳迪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徐水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息6%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徐水红返还其已支付的商标授权使用费20万元。
2021年6月7日,原告徐水红申请撤诉。
2021年6月9日,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水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徐水红负担。
反诉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