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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红与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牧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7756号之一
案件名称徐水红与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牧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水红;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牧文;葛亚军;奚炳迪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75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徐水红,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5018号都汇广场2号楼1211室。

法定代表人:许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牧文,女,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葛亚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奚炳迪,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徐水红与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牧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葛亚军、奚炳迪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徐水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息6%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徐水红返还其已支付的商标授权使用费20万元。

2021年6月7日,原告徐水红申请撤诉。

2021年6月9日,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水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徐水红负担。

反诉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昆山品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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