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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何某某与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何某雇佣被告人张某以本区大石街大涌路沙涌坊东大街6号之一101、104号出租房为加工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生产、组装液晶显示器,被告人何某在组装的液晶显示器上贴上假冒的“SΛMSUNG”(三星)商标并进行销售,共销售163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6284元。

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缴获假冒的“SΛMSUNG”(三星)液晶显示器53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870元)及假冒的“SΛMSUNG”(三星)商标、快递单等工具一批。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已缴纳5万元现金,作为赔偿三星公司的保证金,现存于番禺人民法院暂管款账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单位委托人彭某某的报案材料,证人叶某、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报案材料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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