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津园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斐斐,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飞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飞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飞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飞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