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龚祝英,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成,经商。
被告:范茶花,经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祝英与被告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祝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祝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祝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