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997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维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维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维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