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
被告:吴素华,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
被告: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罗秀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吴素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