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93号原告:李挺。
委托代理人:詹愿生。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
被告:余姚市思合油泵厂。
负责人:张永苗。
委托代理人:张茂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挺与被告余姚市思合油泵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挺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