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39号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龙偃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保钦,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工业园区秦岭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
第三人洛阳新春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新春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新春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洛阳龙门广贸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