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19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庄村东。
负责人刘庭江。
被告孔祥文,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孔祥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