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石磊。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石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石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石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石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