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李江。
委托代理人江慧彬,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上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
法定代表人黄献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诉被告溧阳市上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上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江撤回对被告溧阳市上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对被告溧阳市上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李江按规定减半负担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