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
被告孙殿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殿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殿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