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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峰与张小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19-1号
案件名称李青峰与张小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峰,张小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李青峰,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公民身份号码:×××2635。

委托代理人:王锦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张小妮,女,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老庄村张老庄。

系个体户开平市水口镇泰旭五金制品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002112428。

委托代理人:王永国,系广东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峰诉被告张小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23060××××.4),被告张小妮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由于涉案专利系现有设计,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张小妮已提出涉案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被告张小妮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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