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泷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泷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以本案被告名字打印错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