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山东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山东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献林,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张店沧荣电器五金销售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献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