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005。
法定代表人杨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106-D座。
法定代表人崔嵬,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米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尚米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2-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尚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玄霆公司起诉称,尚米公司在其www.40407.com网站和搜狗网站使用玄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凡人修仙传”商标推广其“七杀”游戏,对玄霆公司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位于杭州市。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玄霆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杭州市,应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尚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8日裁定:驳回尚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尚米公司上诉称:其与被诉侵权游戏无关,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尚米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玄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玄霆公司起诉称尚米公司通过其经营网站www.40407.com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尚米公司系涉案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且被诉侵权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尚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