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宋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9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宋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宋自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恭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自兵,系吴江市松陵镇重庆德庄火锅奥斯卡商城加盟店业主。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宋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