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9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区康业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凌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商贸街5号楼2-06A室。
法定代表人:岑挺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