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庙前村东方名城商铺2-1020。
经营者:冯高攀。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