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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庙前村东方名城商铺2-1020。

经营者:冯高攀。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久久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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