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4834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晏家坪世纪华联超市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东街城南小区2号楼售房部134号。
经营者:郑东伟,该店负责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七里河区晏家坪世纪华联超市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25元退还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